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,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(按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)。
二、员工参保登记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(即县社保中心)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(按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)
三、缴费登记。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,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。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,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。(按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)
四、费款缴纳。缴费单位在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时,与县地方税务机关签订缴费扣缴协议。应缴费额由县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银行每月15日前从你的扣缴账户中按月扣缴。
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
二○一四年四月